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2005023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23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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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員會經審查結果認為該會員有違反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者,得依其違規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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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嗣後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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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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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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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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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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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請理事會為本辦法第七條各款部份或全部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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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六款所為之處置,應經自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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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員會委員涉及相關審議案件之事項時,應行迴避。如發現有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由主席依職權裁示請其迴避;表決後始發現者,審議案件主席應當場裁示其所行使之表決不列入該案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