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20050233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9234號函)

所有條文

  1. 除下列情形外,本會會員涉有違反法令、自律相關規範、或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說明理由不成立者,由會務人員檢附相關資料及分析意見提請最近期自律委員會審議:
    1. 一、有未經許可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分析之情形且事證明確者,逕予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置者。
    2. 二、會員對於本會函請說明涉有違反自律規範事項無異議,且其違規情節之處置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得由會務人員逕函請該會員嗣後注意改善並提請自律委員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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