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617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會計師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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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經認定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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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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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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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