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617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詢問客戶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1. 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2. 二、前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2. 第七條第五款第三目之1至第三目之3及第三目之8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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