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617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2.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3.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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