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2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617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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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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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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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