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617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2. 二、在決定整體風險之等級及降低該風險之適當措施前,應考量所有相關之風險因素,包括國家風險評估結果。
    3. 三、備置並更新風險評估報告。
    4. 四、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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