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2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6571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24條之1、第26條、第28條;增訂第5條之1、第12條之1、第17條之1、第26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其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1.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3. 三、重大之轉投資。
    4.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5. 五、變更事業名稱。
    6. 六、與其他事業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7. 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8. 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9. 九、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登記。
    10. 十、發生訴訟或其他重大事件。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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