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6571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24條之1、第26條、第28條;增訂第5條之1、第12條之1、第17條之1、第26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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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其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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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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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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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之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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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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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事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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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其他事業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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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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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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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違規案件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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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生訴訟或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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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前申報;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