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6547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至第9條、第17條、第18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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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或其委託之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後,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並應製作受益人名冊,載明戶號、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督人員查閱及供紀錄人員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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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之驗、開票,應由紀錄人員將書面或電子之意思表示及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應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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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