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6547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至第9條、第17條、第18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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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依受益人會議召開者製作之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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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該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