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6547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至第9條、第17條、第18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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