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685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2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903712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個接續之季月,同時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因情事變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影響市場公平、公正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1. 一、國內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
    2. 二、WM/Refinitiv因國際外匯市場休假,未提供台北時間下午二時澳幣兌美元即期匯率中價。
    3. 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交易或結算。
  3.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4.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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