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法字第109000511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90365441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先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於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自本中心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仍不提起訴訟時,始得為之。
  2. 公司已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所稱監察人,指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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