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保法字第1090005118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90365441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之訴訟事件,應就辦理之理由、事實、起訴之對象及其法律依據等事項進行研議,必要時得召開諮詢會議徵詢專家意見,提出研析報告,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辦理之,必要時得經董事長先行核可辦理,再報請董事會追認。
  2. 辦理本法第十條之一之訴訟事件,應於起訴或為訴訟參加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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