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9002109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482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之作業。
  2.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3.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後,由交易所彙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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