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9036519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8條之1、第9條、第2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應為專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他業兼營證券、期貨業務者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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