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586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錯帳處理作業
    1. (一)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或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誤部位。
      期貨商透過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誤部位者,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或紀錄,買賣委託書上應註明「錯帳」等字,並將錯帳處理資料充分揭示於買賣報告書中。
      因錯帳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進行帳務調整。
    2. (二)因交易人帳號輸入錯誤所致錯帳,除依前述原則處理外,期貨商得申請部位調整將錯誤部位調整至原委託人帳戶。
    3. (三)相同契約但買賣別不同之錯帳,得調整至錯帳處理專戶中相互沖銷處理。
    4. (四)期貨商於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發生錯帳,應分別於發生之次一及次二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處理。到期契約之錯誤部位若遇最後交易日,應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盤後交易時段收盤前或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處理。
    5. (五)期貨商因處理錯帳需申報部位調整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及第拾伍點部位調整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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