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 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586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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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五個接續的季月,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五,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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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後交易日為下列情形,其調整方式如下。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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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我國休假日或標的指數預定不發布日,最後交易日則提前至前一同時為標的指數預定發布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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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盤後交易時段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最後交易日則順延至次一同時為標的指數預定發布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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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但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結算者,本公司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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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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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交易開始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