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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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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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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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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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