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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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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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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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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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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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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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五十八條或第六十條規定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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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異動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