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辦理業務或從事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2. 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委任人之利益,而損及其他委任人權益之情事。
    3. 三、為委任人追求最高利益,並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委任人。
    4. 四、建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全權委託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相關業務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5. 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委任人之權益。
    6. 六、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或他人從事交易、投資或其他行為。
    7. 七、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其場地設備應與其他業務場地作適當區隔。
    8. 八、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為委任人擬具之分析報告或決定書,各該部門以外之人員不得參與擬訂或複核。
    9. 九、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之人員報酬或獎勵,不應與其他部門績效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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