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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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應每月定期編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但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者,得依同業公會所定作業規範,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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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委託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期貨經理事業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