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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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應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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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析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根據及交易或投資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交易或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載明實際交易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其與決定書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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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由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建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