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0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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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貨經理事業應對委任人負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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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於期貨經理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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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者;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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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經理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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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期貨經理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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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管機構與期貨經理事業間,具有其他實質控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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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