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之資金,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
    3.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核定之短期票券。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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