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1. 一、變更公司名稱。
    2. 二、變更資本額。
    3. 三、變更營業處所。
    4. 四、變更營業項目。
    5. 五、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6. 六、合併或解散。
    7.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 前項所列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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