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9001916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於認股權憑證屆期前,以書面將屆期日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屆期轉銷名冊及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將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及設質部分分別通知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原有價證券業已屆期之相關訊息。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應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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