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9001916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送交之前條資料,核點無誤後,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留存,憑以辦理請求認股事宜。倘持有人提供之資料未齊備或有其他疑義時,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逕洽持有人辦理補正。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可認股數等資料複核發現不符時,應即通知本公司並說明原因。本公司依其說明調整可認股數等資料後,再將修正後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後續事宜。
  3.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因持有人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退還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申請時,除需依前項程序辦理外,並須由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填具「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存本公司印鑑,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檢附之名冊等相關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將該證券撥入原申請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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