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9001916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審核參加人送交之認股請求書、「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後,依下列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自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名冊」,並計算持有人申請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可認股數等資料,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將「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認股權憑證請求認股名冊」一式兩份連同認股請求書第一、二聯、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其他文件,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項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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