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9001916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審核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2:附認股權請求認股),將請求認股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一聯由持有人收執,一聯由參加人併同核符後之「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自行留存;另發行人提供之認股請求書第三聯由持有人收執,第一、二聯連同「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由參加人核符後,於持有人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彙整送交本公司;參加人為該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人者,免將文件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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