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90019166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或暫停轉換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之時間,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以電子方式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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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開始轉換或暫停轉換日前四個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開始轉換期間、轉換價格或暫停轉換期間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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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開始辦理贖回/賣回或調整轉換價格前,將贖回/賣回期間或調整後轉換價格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