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新增第3條之1、第6條之1至第6條之4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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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應按日向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日報表外,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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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營業日報表與營業月報表格式與內容,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報經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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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除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