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新增第3條之1、第6條之1至第6條之4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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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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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