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新增第3條之1、第6條之1至第6條之4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
  2.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3.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終止受託契約。
  4. 證券商對於前項之處理,應即函報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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