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新增第3條之1、第6條之1至第6條之4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2.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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