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9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新增第3條之1、第6條之1至第6條之4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就委託人買賣之標的種類分別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金額。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2. 證券商向非專業投資人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有價證券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辦理業務之核准,使委託人認為政府已對該有價證券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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