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將其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之部分,提出透過證券商募資平台供投資人或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者,第一次認購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時,除經證券商與公司雙方同意者外,公司應定相當期間辦理第二次認購。前開經雙方同意而不再辦理第二次認購者,及第二次認購仍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者,已表達認購意願之投資人,其認購失其效力,公司存儲專戶就已繳款者均應加給專戶所生之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2. 第一次或第二次認購已足額者,證券商應依公司意願,確定認購人名單,據以通知認購人辦理繳款事宜,並通知公司或公司委託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款收足等相關確認事宜。
  3. 經確認前項股款未收足者,公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確認股款已收足者,公司應辦理資訊揭露、公司變更登記及發行股票之公司如有印製實體股票者,其交付等事宜;如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規定,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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