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證券商申報含公司基本資料、公司過去三年募資及資金運用相關紀錄、本次現金增資資金運用計畫、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或任何形式之對價及發行相關費用等項目之募資計畫書(附件三),並經證券商履行盡職調查程序確認無重大異常後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2. 公司自辦理股權募資至完成變更登記止,相關進度應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
  3. 公司於辦理股權募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4.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協助證券商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並提供所需之資料。
  5. 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募資計畫書以顯著字體註明,且證券商於其募資平台揭示該募資案時,亦應以顯著方式揭示之:
    1. 一、公司為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 二、本次股權募資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
    3. 三、本次股權募資之有價證券為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股票。
  6.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證券商申報之相關資訊,如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均應由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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