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
所有條文
- 公司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募資股款,存儲於公司所開立之專戶內,募資期間該專戶款項不得流用;募資目標金額未能於募資期間收足者,專戶款項不得撥付公司辦理後續增資事宜,且公司就已繳款之投資人均應加給專戶所生之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