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為促進投資人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得從事廣告及業務招攬活動,且應符合「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但廣告及業務招攬活動之內容,不得涉及預測公司價值、財務或業務等資訊。
  2. 倘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等公開活動者,並應全程錄音錄影且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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