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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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時應留存紀錄,並將紀錄置放於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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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紀錄證券商應至少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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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認購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司股票後,相關研究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