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受理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涉及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等具爭議性之資金運用項目。
    2. 二、保管或運用投資人之資金或有價證券。
    3. 三、證券商或其內部人與公司或其相關人員有不當利益之約定。
    4. 四、證券商或其內部人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職務。
    5. 五、隱匿或遺漏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6. 六、透過其募資平台以外之通路為公司進行股權募資。
    7. 七、為公司之股票提供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功能。
    8. 八、其他損及投資人權益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