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所有條文

  1.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不得轉投資,但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不在此限。
  2.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前項但書規定,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且持有任一及所有公司股份之成本總額,各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四十。
    2. 二、證券商應對投資部位訂定投資前投資決策、投資後管理及風險評估等機制。
  3. 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參與認購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嗣後其股票轉讓之對象僅以曾參與認購該募資公司股票及天使投資人為限。
  4. 前項規定所稱天使投資人,係指投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且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3. 三、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二款之規定。
    4. 四、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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