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集保業務預警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3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90005634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自109年3月3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參加人辦理集保業務預警作業之範圍及標準,經參考過去參加人操作集保交易之歷史數據統計分析後訂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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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操作存券領回交易(交易代號120)每筆股數達六十萬股,且金額達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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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操作存券更正扣帳交易(交易代號122)之每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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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人以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131)操作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不同者之每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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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人操作沖正交易(交易代號900)沖正現券送存(交易代號110)、未領送存(交易代號112)及連號現券送存(交易代號214)之每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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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一般作業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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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變更客戶戶別或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每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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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操作補(換)發紙本存摺/磁條重建(交易代號149)、存摺掛失解除(交易代號148)之每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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