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5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089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836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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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臺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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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