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089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836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為爭取時效,發行人依第三條規定所填具之公開說明表,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發行人負責並公告陳明。外國發行人應將訊息內容以英文並附中文摘要或以中文據實填報。發行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並應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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