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就其受託買賣業務設置完整會計帳冊及憑據,並將有關單據、表冊、契約、交易紀錄及寄存保管證券明細,置於營業處所。但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之受託契約,如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方式儲存且能隨時提供原本者,其書面契約放置地點不受營業處所之限制。
  2. 本公會得隨時查詢前項資料或派員進行查核。證券商應詳實說明及提供查核所需資料,並使其複受託金融機構及保管機構提出相關說明及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3. 第一項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受託契約,證券商應注意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之安全性,並加強存取保管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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