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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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按月分別向複受託金融機構及保管機構取得載明各筆複委託之交易紀錄、證券保管明細表及委託人轉投資事前約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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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前項資料內容,按月編製對帳單,載明各筆委託之交易紀錄、證券保管明細、委託人轉投資事前約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明細及其複受託金融機構與保管機構名稱,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但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且委託人未書面請求交付者,證券商得每半年將委託人證券保管明細載明於對帳單分送委託人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