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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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依受託契約或複委託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解除受託或複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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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於前項違約情事及其處理情形,應即函報本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違約之委託人及複受託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