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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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複受託金融機構間之款券交割,應依複委託契約約定並配合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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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委託人間之款券交割期限,依受託契約定之。但受託買進應收之價款,應於前項交割期限前收取之;受託賣出應付之價款,於依前項規定交割取得後,應即撥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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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交割期限,由證券商函報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