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受託契約、複委託契約及交易市場當地法規之規定,分別與委託人及複受託金融機構如期辦理交割,且不得以委託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違約為由,延遲或拒絕履行其對複受託金融機構或委託人之交割義務。